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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7/26 10:13:00

十五年执行案终签和解协议


7月16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工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从执行实施二组审判长蔡晓勇的手中接过23万元执行款的时候,激动万分,连连鞠躬,不停地说:谢谢你们!谢谢你们!至此,一件15年的执行案件终于圆满结案。


因合同起纷争,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1991年9月13日,原告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与被告辽宁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下属单位安装公司签订了机械车辆使用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担锦西水泥厂石灰石预均化库吊装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施工和完工工期及违约责任。原告中化公司依约完成了吊装工程。双方经核算工程款为1033230.27元,被告于1995年3月份支付工程款810358.34元,尚欠222871.92元。双方经协商就尾欠工程款达成了协议,但被告始终未能履行义务。


原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依法判决被告辽建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支付自1992年1月1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


申请执行,原告踏上漫漫索债路


判决生效后,被告辽建一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无奈,中化公司于2000年11月25日申请市中级法院强制执行。


2000年12月13日,执行员向被执行人辽建一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员多次执行,被执行人于2003年给付申请人10万元。之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市中院于2006年6月15日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期间,市中院因承办人多次更换,已经有两个承办人先后退休,案件始终未能执结。申请人多次给省市人大、省高院领导、市中院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写信,反映该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的问题,并先后16次来市中院催办执行事项。但由于种种原因,该案始终未能执结。


审判长带队执行,案件终得和解


今年1月,市中院杜俊峰院长接到中化公司的信件后,立即做出主动联系当事人,沟通情况的批示。


5月,执行局领导将这件非常棘手的案件交给执行实施二组承办,要求承办人认真执行该案件,给申请人一个圆满的答复。由于时隔久远、案情复杂,该案由实施二组审判长蔡晓勇亲自承办。


接到卷宗后,审判长蔡晓勇认真阅卷,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的一块土地已经抵押给辽宁省财政厅,无法执行,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从法律程序上看,该案似乎已没有再做工作的余地,但是承办人没有气馁,多次到被执行人处找其法定代表人谈话,宣传现在的执行规定和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以及给公司今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经过承办人多次工作,其敬业精神及对工作的高度责任心终于感动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万元整,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18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一起执行长达15年的执行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双方消除了隔阂,握手言和,共同感谢执行法官不仅执结了钱款,而且还化解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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