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长狂敛千万 称“给多少钱就给多少地”
陈建设受审。
三年时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出让、工程发包、安排工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305.08万元。
吉林省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陈建设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3月22日,白山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建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富有的“土地爷”
陈建设在任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吉林省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松原项目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时,可谓大权在握。
“给我多少钱,我给你多少地。”这是陈建设的办事原则。
2009年4月,松原市某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冯某找到陈建设,请求批地,并承诺事成后有好处。在金钱诱惑下,陈建设答应为其不通过“招拍挂”程序直接取得松原市宁江区某处4000余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提供帮助。事情办成后,冯某依承诺送上感谢金100万元。
同年,陈建设又不通过“招拍挂”程序,直接从松原市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的一块土地中分割出24万平方米,单独办理土地手续,供冯某和另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开发。这回,冯某又送去礼金350万元。
陈建设热心为冯某承揽建筑工程,冯某亦积极回应,及时表示感谢。仅在冯某一处,陈建设就收受贿赂650万元。
在陈建设的手上,权力被充分地市场化、商品化、货币化。
2009年7月,陈建设收受刘某30万元,为其获得松原市某处土地的开发权提供帮助。
2010年春节前和5月,陈建设先后两次收受某开发公司董事长于某20万元,帮助该公司获得了吉林油田总机厂小区内一宗土地的开发权。
2010年春节前,某水利工程公司董事长王某将一块价值24万余元的金条送给了陈建设,请他在项目开发中帮忙,陈建设欣然笑纳。不久,王某如愿以偿。
仅2009年至2010年,陈建设就狂敛钱财1000余万元。“土地爷”变成了“财神爷”。
受贿索贿明目张胆
5月下旬,办案检察官在接受采访时说,纵观陈建设受贿案,案情非常简单,他行事干脆,明目张胆。每遇人行贿,他毫不避讳地直接让行贿人把钱打入他的账号。
“对不符合原则的事,我们坚决不予办理。”这是陈建设在任职期间常说的一句话。而这个“原则”实际上就看是否有礼送上。
在陈建设眼里,工作只是权钱交易的筹码。对前来找他办事的人,他一定要按“原则”办事。
一次,一名浙商拿着市里已经批准的手续,来到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正常的土地使用事宜。面对市领导的批示、浙商的恳求,陈建设丝毫不为所动,坚持以不合原则为由拒绝办理。最后,经过他的暗示,那名浙商明白了他的“原则”。在送上200万元后,这位浙商很快就以底价摘牌购得位于松原市区某处土地,并办理了该处的土地置换手续。
除了土地出让,帮人安排工作也是陈建设的敛财手段。
2009年4月,他收受李某15万元,为其女儿安排工作;10月,收受路某15万元,为其女儿安排工作;12月,收受耿某10万元,为其儿子安排工作。
陈建设还利用职务之便,插手工程发包,从中得好处。
2009年10月,收受张某10万元,陈建设将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更换门窗工程承包给张某;11月,将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的装修工程承包给某装饰公司,为此收到“感谢费”10万元;12月,收受杨某40万元,为其提前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
对此,群众意见很大,但他毫不在意。问时由衷地说出的一句话。陈建设说,见钱来得太容易,他收不住了。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陈建设喜欢交际,好交朋友,可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缺乏自我警惕和约束,党性和法律意识消融于人际圈子中。
陈建设自己也分析说:“由于我经常和房地产商、建筑商们打交道,久而久之,心态起了变化,禁不住和这些商人攀比起来。这让我心里非常不平衡。在这种心理下,我开始收受开发商送来的钱物。最后发展到明码标价以权谋私,甚至主动索贿。”
陈建设到案后,非常配合地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上交非法所得。更多的时候,他的表现是长舒一口气。因为他说只有把这些不干净的钱都抖搂净了,自己才会安心。
给违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陈建设在土地拍卖、审批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在松原市群众当中早有传闻,但他一直平安无事。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他充分利用了土地审批程序中的弹性和空间。“他给违法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5月下旬,在接受采访时,办案检察官一语中的。
“你注意到了吗?为什么都习惯叫拿地,而不是拍地?这里面有门道!”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直言不讳地说,“土地市场操作经常是‘潜规则’先行,拿地条件是政府设置的,规划政府是可以改变的,一切还是主管部门说了算。”
办案检察官指出,像陈建设这样的国土官员,在“显规则”掩盖下,行“潜规则”之实,谋求私利,收受贿赂,使得国土系统的职务犯罪呈现出潜伏、违规又掩盖真相的特点。
如何治理土地腐败?办案检察官认为,要限制权力的过于集中,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权力制衡和监管,增加决策、审批等的透明度。
“尤其要注意的是,土地领域利益巨大,一旦形成权钱结盟,其影响力将更加强大。因此,没有科学的土地收益评价体制,空谈权力监管,那是无本之木。”这位办案检察官建议,有关部门要对土地收益的评估投入更多的精力,引入科学评价体系,控制弹性利益和灰色收益,缩小权力寻租空间,这样才能真正将岗位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