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要求:文物案件发生后2小时内应上报
为加强文物安全监管,推进文物行政执法,及时汇总和公告全国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以及文物案件情况,国家文物局日前正式印发了《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要求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在知道文物案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已掌握的案件情况。
《办法》要求,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文物案件,核定、公布为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的文物案件,尚未核定公布为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的一级文物丢失或者损毁案件,或其他重大文物案件,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在知道文物案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已掌握的案件情况;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者传真形式报告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并在3日内正式行文报国家文物局。
《办法》还明确了报告中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文物安全案件报告应包括涉案文物、博物馆单位名称、级别、保护机构和保护管理现状;发案时间、地点、经过,文物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涉案可移动文物名称、数量、级别和受损情况;案件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案发现场和文物受损图片资料等。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报告应包括涉案文物、博物馆单位名称、级别、保护机构和保护管理现状;违法相对人名称、违法性质;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失;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案发现场、文物受损图片资料等。国家文物局通过专项通报、年中通报和年度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大文物案件处理情况和全国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实施公告。
《办法》指出,对不按时限、内容、形式等要求,报送文物案件和各项统计报表的;对国家文物局通报的文物案件负有调查处理责任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文物、博物馆单位,不按通报要求认真调查处理,不按时限要求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对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的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落实或者不及时报告落实结果等行为,国家文物局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或者提出行政处理建议。